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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政策文件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8-03 13:05:5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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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增加岗位供给

(一)促进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探索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实施省级重点项目投产达效与促进就业精准对接,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青年就业的产业,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健全人才供需联动机制,对重要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地区园区的人才需求进行前瞻性预判,反馈给教育部门和各高校,深化校企合作,增强人岗匹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我省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努力开发基层就业岗位。加强统筹规划,深入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持公共部门岗位规模总量不降低。2022年、2023年要继续稳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根据疫情发展动态,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2022年期间划分为中、高风险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途径拓展就业渠道。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继续实施云南省高校毕业生青年高端职业培训,按照规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鼓励支持省内外具备有关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围绕我省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对毕业前2年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精准开展就业服务

(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支持我省“10个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基地”高校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辐射覆盖全省高校,探索培育先进模式与经验。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云南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残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招聘服务能力。继续实施“云岭大学生就业护航行动”,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措施,健全高学历人才留滇服务工作机制,建设“博士直通车”和“硕士立交桥”,助推高学历人才在滇就业创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构建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云南省高校毕业生智慧就业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兴云南行动”,积极组织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就业指导。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全省高校要按照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有关职称评审。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增强我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指导其及早做好就业准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名服务不漏一人。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实现对系统内已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00%联系到位,对有就业意愿的每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00%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维护就业权益。加大平等就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简化就业求职手续。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做好档案转递工作。全省各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寄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体检结果互认。严格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求职体检结果互认的有关要求,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全省各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青年就业创业帮扶

(十四)完善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要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给予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云南省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技能云南”行动,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有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就业见习工作。实施云南万名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照规定给予省级就业见习补贴15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再提高500元。对计划组织实施到位、募集岗位多、岗位质量好、实施效果佳的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有条件的地区或用人单位要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我省综合考评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强化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要根据本地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宣传引导。要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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