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随意克扣职员年假的做法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害,涉嫌违法。正常的跳槽后年假应该怎样计算呢?一些公司制定的“新人年假”以及“不可跨年使用”等年假规则是否合法呢?今天就带大家摸清年假背后的门道。
年假到底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的工作满1年不是指在新公司满1年,而是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即可。所以那些要求必须入职满1年才能享受5天年假的公司是不合法规的。
那么哪些资料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工作年限呢?
最直接简单的证明是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如果无法提供社保累计缴费证明,则可以找到与之前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这些资料都能够佐证工作年限。
因为有些公司对《条例》理解有偏差,可能会出现“在本单位入职满1年才能享受年假”的“霸王条款”,求职者在面试时就应与人力资源确认好此项事宜,以免入职后再因此产生纠纷。
年假可以跨年休吗?
职场上,常有上班族因工作太忙而耽误了休年假,亦或者是希望将两年的年假拼起来用。但有一些公司规定,年假跨年清零,甚至规定了休假月份,这些“条款”符合规定吗?
《条例》提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按此理解,职工年假应在当年内休完,只有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年假未休才能后错补休。
《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未休年假,可以通过现金方式“补偿”。而公司不能无故“清零”职工的未休年假。
举个例子,小王每月工资收入4350元,应休未休年假为2天,以月计薪天数为20天,那么除了当月工资外,他还能得到的补偿为:4350/20*2*200%=870元。
那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原因没有休年假,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所以年假最好是当年休完,如果要后延则需事前与人力负责人沟通好,确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休假。
如果单位既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怎么办?这时员工可与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离职、裁员之后,年假怎么办?
在职场上,常有人离职前或裁员时仍有待休年假,这些年假是“作废”还是必须休完呢?
据《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举个例子,小张4月离职,2017年已经在公司上班90个工作日,一年法定应休年假为5天,已休0天,那么他还剩下几天年假呢?
计算公式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结果是小张还有1.2天年假未休。公司只需要支付他1天的工资报酬即可。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小张只工作了4个月,却已经休完年假,根据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休了产假或寒暑假,还能休年假吗?
准备休产假,年假还能再休吗?想必许多职场妈妈都遇到年假和产假的疑问。
《办法》明确提出,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休完产假还可以继续享受应有的年假。
但是比年假更高一层的寒暑假则不能和年假同时享有了。根据《条例》,以下情况不享受年假:包括“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等。
带薪休年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公司随意克扣职员工年休假的做法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害。正在遭遇“年假被克扣”“年假清零”的职工,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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