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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综合资讯 > 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5-01-08 10:09:00
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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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要点

(一)关于人员范围。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享受本政策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本人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月份,按实际缴纳金额支付。

(三)关于领取期限。大龄领金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需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对应,最晚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超出对应区间的月份不能申领。本人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不予支付。

(四)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优化经办服务

(一)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

(二)资金发放。各地应及时将发放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纳入失业保险省级统支计划,合理安排发放时间。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不得提前预发;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困难的大龄领金人员,可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助保贷款”。大龄领金人员在当年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未公布前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费用的,暂按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发放,待当年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公布后,再进行补差。失业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企业养老保险费的部分,不允许退费。

三、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全面落实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退费、待遇追回等风控规则。要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串通减员不离岗套保、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领待遇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享受了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要避免退费套现,确保资金发放安全。

四、落实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细化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各地政策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级部门报告。

本通知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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