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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综合资讯 > 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服务模式

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服务模式

2023-12-20 13:40:47
中国 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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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要

●推行仲裁监察案件一窗受理、分类处理,加强疑难案例研讨,强化办案协调、群体性案件联动和办案力量互济

●全省统一采用由省调解仲裁办案与管理信息系统定向自动推送短信方式,对仲裁机构受理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劳动者提供就业帮扶服务

●采取联合培训、共同参与调解、人员双向持证上岗“实训”等形式不断提高仲裁员、监察员特别是窗口接待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推进劳动关系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做好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仲裁和监察办案系统互联互通,仲裁与就业服务系统有效对接

本报成都讯 (通讯员 川仁轩)为及时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帮助失业劳动者尽快实现再就业,不断提升劳动者维权的安全感和获得感,近日,四川省人社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全面推进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服务模式。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行仲裁监察案件一窗受理、分类处理,加强疑难案例研讨,强化办案协调、群体性案件联动和办案力量互济。对暂无条件设立一窗受理的,可将接件窗口设于同一服务大厅相邻柜台,按职责受理有关业务;暂不具备设在同一服务大厅条件的,应建立仲裁监察内部协调机制,统一接待和收件服务标准,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办理收件,避免当事人来回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可反馈相关违法线索及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启动监察程序进行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案过程中经充分调查后仍发现存有明显争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后,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办理,并将前期取得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等移交仲裁机构。对涉及的有关重大群体性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联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积极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基层调解组织可选聘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为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参与案件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选聘符合条件的仲裁员、调解员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协同参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充分发挥各业务智力优势服务化解劳动纠纷。

实施就业帮扶。全省统一采用由省调解仲裁办案与管理信息系统定向自动推送短信方式,对仲裁机构受理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劳动者提供就业帮扶服务,引导劳动者自助完成求职登记、简历投递等,帮助再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仲裁机构、基层调解组织配置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V3.0终端设备,现场提供就业帮扶服务,还可组织行业协会、园区调解组织等调度行业、园区关联企业筹岗、拓岗助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省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V3.0应用指导,帮助仲裁机构、基层调解组织工作人员掌握基本使用方法,并在具体事务中提供人力协助。

强化组织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不定期交流情况,及时会商解决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任务承领不主动甚至推诿,或对案件处理职责划分有分歧的,业务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强化业务培训,采取联合培训、共同参与调解、人员双向持证上岗“实训”等形式不断提高仲裁员、监察员特别是窗口接待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仲裁监察工作流程和要求,促进相互熟悉业务和工作融合,提升服务能力。提供信息化支撑,按照数字人社建设要求推进劳动关系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做好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建立高效、智能衔接机制,实现仲裁和监察办案系统互联互通,仲裁与就业服务系统有效对接,数据共享,信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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