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
● 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大学生就业市场
● 各高校严格落实从大一年级起,开设贯穿学生在校全过程、不少于38学时的就业指导必修课程
● 深化校企校地合作,开发实习实践岗位,推动毕业生通过实习实践实现就业
● 各类校园招聘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将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为做好我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昨日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将发挥高校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一是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成立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区域性、行业性大学生就业市场。二是广泛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各高校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教育部“校园招聘月”“国聘行动”等有关活动和天津市“津英就业”系列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确保活动场次数,在2022年3月到5月的招聘高峰期,每校每天至少举办1场招聘相关活动。三是促进网络招聘市场建设,健全完善天津市大中专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和“津校招”公众号,积极对接教育部“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联通共享。各高校要建设维护好用人单位需求库、毕业生求职意向库等,及时发布专业设置和生源信息,加强网络招聘服务。四是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高校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孵化服务,指导创业团队争取各类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完善建立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校级双创导师库。五是支持引导灵活就业,将制定实施“爱津城·强技能·促就业”天津市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专项活动方案,开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就业技能培训。
《通知》提出,将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一是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在2022年全市公务员公开招考工作中,职位计划设置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鼓励事业单位在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中,拿出岗位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相关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岗位,边远乡镇所属教育、医疗卫生、涉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可以根据以往招聘报名情况及人事管理实际,经本区人社局批准,市人社局备案后,面向我市或本区户籍(或生源)人员招聘。边远乡镇事业单位采用上述方式招聘的,应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明确3至5年最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二是完善基层就业支持政策,2022年继续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基层法律援助岗和公安辅警。积极向人社部申请扩大我市“三支一扶”岗位招募规模。扩大“西部计划”岗位招募人数。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相应补贴和激励政策。持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三是做好国有企业招聘工作,办好“国聘行动”第三季,组织市管委管企业大力挖掘应届毕业生招聘就业岗位,并适当向我市高校毕业生倾斜。四是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2022年全市90%征兵指标用于征集高校毕业生;确保高校毕业生征集比例不低于预分任务的50%。
在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方面,《通知》提出,各高校要严格落实从大一年级起,开设贯穿学生在校全过程、不少于38学时的就业指导必修课程的要求;建立就业创业指导优质师资库,完善“必修+选修”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组织开展天津市就业指导课程系列评比活动,选树一批市级就业指导“名师金课”,精选50门线上就业创业指导精品课程。
《通知》要求,各高校强化就业实习实践,将实习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深化校企校地合作,开发更多实习实践岗位,推动更多毕业生通过实习实践实现就业。鼓励各高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成立天津市大中专学校就业能力研究与实践中心,组织学生走访我市企业开展社会调查。按照要求,我市将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高职毕业生就业服务。搭建“互联网+服务+业务+数仓”的一体化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完善毕业生就业业务办理体系、毕业生信息核验体系、毕业生就业数据分析体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为全市高校毕业生提供“全上线、零接触”精准便捷的就业指导服务。
在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方面,《通知》明确,各高校要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加强对就业困难、低收入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等重点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岗位推荐工作,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动态管理,指定专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为每一位重点群体学生提供至少3个就业机会。
《通知》还就加强就业权益保护作出详细规定,在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中,不得设置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歧视性条款,不得将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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