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引进人才(团队)主体为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包括二级以上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站)和血液中心(站)等机构。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分为高层次杰出人才、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卫生骨干人才。
二、认定方式
编制计划。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和12月递交引才申请计划,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审核汇编后,报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直接引才的单位、学科和专业名单。
短期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引进计划由用人单位申报,研究确定,社会公示后,签订聘任合同及任务书。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严谨,为人正派,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4.具备来青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引进杰出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重大成就和重要影响力,能显著引领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高端人才。
下列对象,可优先入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项主要获奖人;
(3)国家重大项目负责人;
(4)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人才奖项主要获奖人选等。
2.引进领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行业认可的重要成果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实践和科研能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能有效引领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2)直接引进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和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柔性引进人才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引进不受年龄限制。
(3)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专长人才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引进不受学历限制。
下列对象,可优先入选: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我省当年度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3.引进骨干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所在单位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专业特长和学术成就突出,能有效支撑和引领相关学科发展。
(2)直接引进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和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柔性引进人才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引进不受年龄限制。
(3)应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专长人才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下列对象,可优先入选: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2)我省当年度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3)特殊专长人才。
4.引进团队。应具有医疗卫生领域重要创新成果和实践经历,有较强实践和科研能力,能够在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发挥明显推动作用。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1名成员达到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层次。
青南地区申报高层次卫生骨干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每年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80名左右。
四、认定程序
直接引进人才和长期柔性引才的推荐申报程序如下。
(一)编制计划。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和12月递交引才申请计划,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审核汇编后,报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直接引才的单位、学科和专业名单。
市(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统一报送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引才计划,省卫生计生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引才计划。
(二)发布信息。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确定的引才岗位和需求,适时向社会公布引进人才(团队)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
(三)提交材料。申报人填写《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申报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用人单位。
(四)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引进初步意见,报经主管部门、市(州)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统一将有关材料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合格材料汇编成册后,报省卫生计生委。
(五)评审研究。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拟引进人才人选。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根据用人单位引进意见、专家组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引进人选。
(六)社会公示。省卫生计生委对拟引进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引进人才,颁发“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证书”。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签订聘任合同及任务书。同时,办理引进人才相关录用、调动手续。
短期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对短期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引进人才(团队)或其所在单位达成约定,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要素。
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引进计划实施程序如下。
(一)医学院士引进计划。省卫生计生委确定年度支持计划,用人单位申报,研究确定,社会公示后,签订聘任合同及任务书。
(二)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升级计划。省卫生计生委确定年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用人单位申报,研究确定,社会公示后,签订聘任合同及任务书。鼓励引进学科(专科)团队。
(三)对口支援卫生人才协作计划。省卫生计生委优先在对口支援省市发布引才计划,优先受理对口支援人才申请,研究确定后,签订聘任合同及任务书。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人才(团队)时,要和引进人才(团队)签订意向性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进方式和经费支付方式。其中柔性引才服务协议书应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方式、考核方式、一次性特殊支持资金建议额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杰出人才和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用人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沟通预期待遇和配套条件要求,可先行签订意向协议,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提出申请。
一、申报范围
就业扶持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见习补贴
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三)求职创业补贴
对各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创业扶持政策
(一)首次创业补贴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
城乡劳动者凡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奖励标准
就业扶持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
(二)见习补贴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创业扶持政策
(一)首次创业补贴
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三、申报程序
就业扶持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申请社保补贴的,按照《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75号)规定,由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缴费凭证、基本医疗缴费凭证、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社局和农牧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转县(区)财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由县(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二)见习补贴
见习基地应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见习基地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三)求职创业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审查公示后,报省人社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创业扶持政策
(一)首次创业补贴
创业者填写《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无需此证)、营业执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外省户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
创业者个人填写《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纳税或相关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享受一次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