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试中,宪法通常是记忆型考察,难度不大,需要大家对知识点准确记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从国家制度、国家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问题,本篇我们就“国家制度”进行对比学习,希望能帮大家理清这部分内容。
一、国体VS政体,你还傻傻分不清楚吗?
1.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第一条就阐明了,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根本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要将国体与政体区分开,还要将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与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分开。此外,注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的国家机关,不是制度。
3.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二、“选举制度”,这可是考试重点
首先需要明确,选举制度选的是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也就人大代表),所以我们也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称之为我们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制度有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凡是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普遍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拥有选举权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拥有中国国籍。这三个条件可是考试的高频考点呢,一定要熟记于心。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代表,间接选举是由代表选代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市、省、全国代表间接选。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会设立秘密写票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选民政治意愿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选举不公开举行,选举活动还是要公开举行,便于大家监督,保证公正的。
三、关于“自治制度”不得不说的知识点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届任期5年,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需要明确的是,居委会和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也不直接隶属于政府,其与政府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为了解决多民族的问题,实现各民族长期共存,因此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需要注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且只有这三级,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由自治地方的本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人常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中自治地方本民族公民即可。
3.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区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财政权、对外交往的权利和管理权,需要注意的是,特区政府不享有外交权和防务权,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所以这两个权力归中央政府享有。
四、财产权制度
1.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于国家: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专属于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既可以属于国家又可以属于集体: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注意一下,不是赔偿。
以上是我们对于“国家制度”这部分重点知识的归纳,赶紧拿出你的小本本抄好了,考前记得多看两眼,千万不要记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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