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5日,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发生在黑龙江省建三江创业农场故意伤害、虐待女童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同时,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受害女童生母张某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民事诉讼,备受关注的黑龙江虐待女童一案终于走出了至为关键的一步。
小编祈祷涵涵早日康复,期望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早日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借此时机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
一、与“虐童”有关的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与“虐童”相关的罪名有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本罪)与虐待罪的区别如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人认为对于虐童、伤童的行为,应当一律以虐待罪论处,但这很可能会轻纵犯罪人。首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须为“家庭成员”,例如在此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平时对被害儿童涵涵之所为,已经涉嫌虐待行为,只不过嫌疑人曲某某与于某某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严格地说还不算是“家庭成员”,直接适用虐待罪尚有疑问。其次,我国刑法中犯虐待罪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最高也才七年有期徒刑,只适用虐待罪容易罚不当罪。最后,在家庭内部,虐待罪并不能涵盖更为严重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家庭内部成员对儿童的伤害行为,只要符合伤害罪的构成条件,就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也是检察院对此案的犯罪嫌疑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的原因所在。
二、关于“批捕”
批捕即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变更抚养关系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如下: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所以,此案受害女童生母张某某可以依据第二项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监护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撤销监护权是与变更抚养关系容易混淆的一项制度。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如下: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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