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余某于2021年6月5日21时聚餐后酒后驾车,在北京门头沟区撞倒了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其回家后擦车时发现车上有血迹,才知道撞到了人。遂偷偷返回并在附近小树林观望,后其躲进足疗店。事后,余某妻子于2021年6月6日5时许陪同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余某的行为:
A.不构成自首,因其肇事后逃逸
B.不构成自首,因其投案非基于自己主动
C.不构成自首,因自动投案是作为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D.构成自首,因其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正确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余某虽是在妻子陪同下投案,但此行为依然属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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