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该法26年来的首次大修,新《职教法》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强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的保障制度和措施,这对于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建设技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职教法》的实施对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国、制造强国战略的内在需求。“十四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重大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要由制造业大国迈向制造业强国,经济增长要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这迫切需要提高全社会的人力资本水平。技能劳动者处于生产服务最前沿,是将技术创新转变成为产品和生产力的关键因素,是实现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的重要人才支撑。职业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类型,承担着为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技能人才的重大历史使命。
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建设技能型社会的必然途径。当前,我国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口总量的26%,高技能人才约占技能人才总量的30%,远低于制造业发达国家水平。从市场供求看,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革新步伐的加快,劳动者素质结构、技能水平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就业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2021年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对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历史使命,即要实现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
新《职教法》体现了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
新《职教法》聚焦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瞄准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促进就业需求,对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者、职业教育的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充分体现了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
第一,突出强调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新中国成立以来,技工教育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由内涵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跨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2020年底,全国共有技工学校2423所,在校学生 395.5 万人,就业率达97%以上,面向社会开展培训485.8万人次,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同时,技工院校累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超36万人,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超过38万人次,有利支持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新《职教法》第十条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这是在法律层面对技工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可。
第二,突出强调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本质上来说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新《职教法》第四条明确职业教育要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面向实践、强化能力,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的办学方向。新《职教法》规定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与促进就业创业、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鼓励职业学校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同时,笔者认为新《职教法》提出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职业教育,只是给予职业学校学生足够的成长空间,并非是要搞升学教育,也不能是升学教育,否者将产生第二个“高校扩招”,同时对已经存在“技工荒”的劳动力市场产生巨大的挤兑效应。
第三,突出强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特色。职业教育的生命力在与于用人需求的契合,为了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新《职教法》提出了诸多举措。如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第四,突出强调对技能人才的激励。技能劳动者社会地位不高一直是制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新《职教法》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同时,进一步强调了技能竞赛的选拔激励作用,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抓住新《职教法》赋予的机遇 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
我国技能人才的数量、质量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任重道远。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要抓住机遇、找准定位、坚守特色、不负使命,成为国家人才战略的重要抓手,人力资源开发体系的重要和关键组成。
第一,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坚定不移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技工教育是来源于企业、根植于企业、服务于企业的教育,最好的教育培养模式就是“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一体化人才培养,实现从知识灌输向能力培养转变、从课堂教学向生产教学转变、从书本教学向实践教学转变。新《职教法》用了较大篇幅强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明确提出在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推动校企合作,实际上就是对我们技工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认可。
第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发挥职业培训在终身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新《职教法》第十四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是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职业培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从时间跨度上看,在终身学习过程中,职业学校教育占比是比较小的,个人的职业发展更多的需要依赖在工作中的学习,也就是职业培训。职业培训不仅更具有工作岗位针对性,更贴近生产实际,而且形式更丰富多样,覆盖的职业、行业范围更广泛,并且伴随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全过程。因此,我们要全面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要求,持续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健全完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研究建立技能学分制度,实现培训学分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
第三,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高素质产业工人。我国自2015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2018年全面推行,已累计培养企业新型学徒超百万人,建立了大国工匠的后备之军,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企业积极性不高、学徒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新《职教法》第三十条提出:“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学徒制的对象和激励机制。因此,我们要坚定对基于企业职工的学徒培养模式的信心,瞄准高质量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和经济主战场,聚焦重点领域,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的规模,建设产业工人大军。
第四,完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建设,以职业标准引领职业教育发展。新《职教法》第十一条提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明确了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在职业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和指导作用。我们应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势,完善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新职业发布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工作,并根据产业发展和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动态修订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的系统化、精准化和科学化,指导职业教育标准和培训方案的确立,引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方向。(作者陈玉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院职业与技能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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