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区〔202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国家农高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任务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等工作的人员。科研助理岗位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既是促进就业的有力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构建与科技计划相适应的专业化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三新一高”要求,切实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担当作为、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技研发、高新技术企业成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尤其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较长时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挥科技计划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强化央地协同,广泛动员部署,充分挖掘岗位资源,做实做细服务,加大保障力度,大幅增加科研助理岗位数量。
二、主要任务
(一)部属高校、中央院所、中央企业等单位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各部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在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吸纳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国家高新区和自创区主动作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和自创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自创区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和2022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情况作为国家高新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积极动员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农高区以及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
(三)各地方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依托国家、地方各级科技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面向省属高校、省属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区以及除教育部、中科院、国资委之外其他中央单位在地方的分支机构等,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各地方吸纳科研助理岗位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务院对地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2022年度督查激励、省级高新区升级审核的重要参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相关单位认真做好落实工作。部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家高新区、国家自创区等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作为,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相关工作。
(二)发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创新基地和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农高区、农业科技园、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载体。强化上述项目和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基地平台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
(三)加强科研助理岗位服务保障。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政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科研助理岗位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剂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剂。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力度。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的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6月30日、7月20日、8月10日、8月30日前报送科技部(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宣传力度,动员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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