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其中,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到具体单位工作的定向生)。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附件3)的乡(镇、街道)职位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毕业。
2.外省户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其中,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到外省的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省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以上五类人员统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4.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以及拟报考职位所需的有关资格条件。
6.报考年龄要求:
(1)报考公务员和省级人民法院机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4年2月23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1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
(2)报考除省级人民法院机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外其他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4年2月23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1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报考法医、狱(所)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6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
(3)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1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
7.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9月。
8.定向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的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职位。
9.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报考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截止2022年12月“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累计服务满2周年。
(2)截止2022年12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应完成项目服务期。
(3)“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应为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且服役满5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截止2022年2月23日,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满3周年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可报考本县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10.截止2022年2月23日,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担任3周年以上且在职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可报考本县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截止2022年2月23日,贵州省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连续满2周年的人员(两类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可累计),可报考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11.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人员须为退役军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6.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2018年以来曾被贵州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录用过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8.截止2022年12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9.截止2022年7月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2届毕业生。
10.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1.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条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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